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纳入低收入医疗救助范围?
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可确认为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纳入因病致贫医疗救助范围?
答: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的家庭中重病患者。
三、申请低收入、因病致贫人员医疗救助的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符合低收入、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对象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本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也可委托村(居)民委会代为提交申请。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医疗救助申报材料的受理、调查、审核和公示工作,填写《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表》(见附件),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三)核对。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85号)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及家庭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四)审批。县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批。对医疗救助对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并进行公示。
四、救助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一)门诊医疗救助:一类门诊慢性病经报销后,救助70%,年度限额元;与二类门诊慢性病病种相同的执行住院救助;以下8种病种(耐多药肺结核、儿童先心病、儿童脑瘫、急性心肌梗塞、甲亢、唇腭裂、尿道下裂、艾滋病)经门诊报销后,救助70%,年度限额元。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患23类重特大疾病的经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普通住院救助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低收入救助对象1万元以内救助60%;1—2万元的救助65%;2万元以上的救助70%。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因病致贫救助对象1万元以内救助55%;1—2万元的救助60%;2万元以上的救助65%。年度最高限额3万元。
(三)对经各种救助方式救助后个人及家庭自付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达到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条件的,由各县市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并适当拓展救助范围。有条件的县市,在确保医疗救助资金运行平稳情况下,可合理提高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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