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原县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缴费公告
按照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现将镇原县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保对象。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城乡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已在县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再参加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在我县居住6个月以上的异地城乡居民,按照本人意愿,可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二、缴费时间。年9月1日—年12月31日。
三、缴费标准。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元/人。特殊人群的个人缴费政府给予资助,其中全额资助对象个人不缴费,定额资助对象由个人全额缴费、政府按规定资助:
1.对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
2.对农村二类低保对象按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3.对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他资助对象不相重合的)、城市困难群众、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四、待遇享受期。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门诊待遇、住院基本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待遇、医疗救助待遇。
五、参保缴费流程。按照先参保登记再缴费的流程进行。
1.本县已参保人员:年已在县内参保的,可不办理参保登记,在确认参保身份信息正确的情况下直接缴费。
2.新参保人员: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保卡,在户籍所在乡镇(或社区)医保窗口进行参保登记。
3.县外参保人员:若要在本县参保的,需先联系原参保地医保部门删除参保信息,然后在我县办理参保登记。
4.新生儿:①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参保登记并缴费,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待遇。②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次年参保登记并缴费,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待遇。
六、缴费渠道
(一)政府代征系统缴费。城乡居民可将参保费交由乡村医保经办人员,通过税务代征系统集中缴费。
(二)指定商业银行缴费。城乡居民可持有效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县域内任一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各营业网点柜台缴纳。
(三)自助缴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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