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参保
1.当年不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群众,凭个人有效证件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村委会、驻村干部或合医办缴费参合,每年缴费参合时间为上年9月至当年2月,错过当年缴费参合时间,当年将无法再进行补缴参合。
2.年,特困人员参保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按每人每年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提示:对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人员,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就低,不能重复享受资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年度个人参保缴费标准。
就诊须知
就诊须知
1
看病就医时,必须凭本人有效合医卡和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患规定的慢性病就诊时,需同时携带慢特病证,方能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
2
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首选定点机构,就诊时选择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较高且方便。
3
新农合制度保障的是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需要,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分为政策规定可以报销和不可以报销两种,就医时尽量选择可以报销的药品和项目减少自付费用。
医药费用报销
一
基本医保
所有参合人员都享受一样的基本医保补偿比例:
门诊补偿——普通门诊补偿仅限于县内定点医疗机构。
1.乡、村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70%;2.县级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为50%;
3.普通门诊每人每年可以报销元,超过元后将不再报销。
住院补偿——参合患者每次住院均计算一次起付线;普通疾病住院每人每年最高可报销25万元。
1.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90%;
2.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80%;
3.州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65%,非转诊30%;
4.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I类、II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元的部分补偿55%、医疗费用>元的部分65%;非转诊:I类、II类定点医疗机构30%;
5.异地医疗机构:转诊、备案55%,非转诊、非备案30%;
提示:越往上一级医疗机构就诊,机构级别越高,起付线越高,补偿比例将越低,个人需承担的医疗费用将越高;新农合补偿规定县级内无法治愈或危急重症的疾病才能获准转诊往上一级医疗机构治疗,未经转诊一律只能享受30%的比例报销。
二
大病保险
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个人住院符合报销的医疗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0元(贫困人口超过元)以上,大病保险将根据是否转诊和备案分段按照40%-85%的比例进行补偿,即:
1.一般参合人员-转诊;
补偿比例为:1—060%
1以上80%;
2.建档贫困人口-转诊;
补偿比例为:1—065%
1以上85%;
3.所有参合人员-非转诊;
补偿比例为:1--040%
1以上60%。
三
医疗救助
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普通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3万元,重特大疾病住院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5万元),按照不同对象不同比例进行救助。医保扶贫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比例分别为: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重大疾病患者、最低生活保障中的长期保障户及80岁以上老年人,救助%;
2.特困供养人员救助%;
3.除以上人群以外的其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为70%;
医保扶贫保障对象在州域内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其他医疗机构及非医保扶贫救助对象,需出院后自行携带发票、补偿单、病历、本人身份证件及信用社存折到乡镇民政办进行申请救助。
提示:对未按规定转诊的贫困患者,不享受大病保险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和医疗救助等相关优惠报销政策。
重大疾病保障
1.农村儿童先心病、儿童急性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性肺结核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地中海贫血、老年性白内障、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等24种重大疾病在省规定的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除终末期肾病患者透析、滤过、灌流(组合性人工肾)费用按照省规定限价费用标准执行,补偿比例90%;其他23种重大疾病临床路径范围内的费用补偿比例80%;
2.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治疗,协议期内的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门诊规范放化疗,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血友病(A、B)、甲亢、I型糖尿病、急性心肌梗塞等15种重大疾病的门诊治疗,按照省级重大疾病补偿政策标准补偿比例为80%。
慢性病政策
(一)新农合37种慢性病病种: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病(髋、膝)、精神病、脑血管病及其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风湿性心脏病、老年性痴呆、心肌病、慢性支气管炎、哮喘、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强直性脊柱炎、癫痫、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尘肺、高血压(ⅡⅢ)、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乳腺癌、宫颈癌、肺癌(新农合按病种重大疾病规定治疗周内期除外)、神经系统肿瘤、淋巴瘤、肝癌、白血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规范药物治疗除外)、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血细胞减少、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
(二)新农合慢性病门诊补偿政策
已办理37种慢性病证的患者,从办证之日起治疗审批的慢性病发生的门诊保内医疗费用,享受:1、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医院住院补偿比例予以补偿;2、封顶线合并计算到住院封顶线;3、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以拿回县内来申报。
(三)申报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材料
1、门诊病历、门诊处方、门诊发票、检查治疗清单(需就诊医疗机构提供);
2、合医卡;
3、慢特病证;
4、户口簿或(身份证);
申报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医保局政务中心窗口
1.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发票原件(或发票复印件加盖发票原件保存单位公章)、疾病证明书、总费用清单(需就诊医疗机构提供);
2.合医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委托代理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本人或本家庭在本县信用社的存折(卡)复印件;
?常年外出务工或长期居住在??县外的参合人员补偿政策?常年外出务工或长期居住在县外的参合人员,实行异地就医备案(约定)登记制。即由参合人员本人申请,填写《剑河县新农合常年外出务工、长住外地人员备案表》,在外出务工(长期居住)地选择1-2家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向剑河县医保局登记备案。备案有效期为登记备案15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备案人员从备案生效之日起因各种疾病在备案(约定)医疗机构入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补偿政策执行:
1.在贵州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补偿政策执行;
2.在贵州省外地(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黔东南州州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补偿政策执行;
3.在贵州省外省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贵州省省级Ⅱ类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补偿政策执行。
跨县区就诊即时结报
1.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报,我县患者到已开通的辽宁、吉林、安徽、海南、陕西、西藏等省份的多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实现跨省联网即时结报。
2.跨市州即时结报工作,全州共有29家省内跨市州异地医院,可实现省内州外即时结报。
转诊转院相关规定
1
1.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原则上应该逐级转诊。
2.州内县(市)级转州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原则上由县(市)级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医院在新农合系统内如实填写《转诊转院证明》,提交县医保局审核;因病情危、急、重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转诊手续的,可先行入院,于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由接诊医疗机构在新农合系统内如实填写《危急诊证明申请》,并在申请原因一栏内说明理由,提交县医保局审核。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到州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均按非转诊转院补偿政策执行。转诊办理
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算
便民服务
1.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无须缴纳住院押金,与医院签订《先看病后付费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即可住院,出院时只结算个人自付费用。
2.一站式即时结算:“健康扶贫医疗保障救助政策”医院垫付,避免贫困群众多部门来回跑路,实现住院费用“一单清”。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惠政策?签约居民享受“三优三免”,经医院,可享受优先预约专家门诊,优先安排辅助检查,优先安排住院服务;在签约机构或签约的组合机构,免收一般诊疗费个人承担部分;免费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的14大项服务;免费获得一份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病情较稳定、依从性较好的慢性病签约居民,可以一次性开具治疗性药物不超过1个月的药量,办理慢性病卡签约居民在门诊享受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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