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您现在的位置: 先心病治疗 >> 先心病免费治疗 >> 正文 >> 正文

定期孕检产下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后

来源:先心病治疗 时间:2020-10-14
北京哪家医院白癜风最好 http://m.39.net/pf/a_4782744.html

1

案情导读

原告方孕妇在怀医院遵照医嘱做了孕期检查,并制作了产前检查记录,均未发现胎儿异常,胎儿出生后,不幸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遂以医疗医院起诉至人民法院,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损失。

2

鉴定结论

本案在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与被鉴定人出生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医院的观点

医疗过失行为仅表现为影响患儿父母对患儿出生与否的选择,与患儿出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先天性心脏病是胎儿异常发育所致,与医疗行为无关,医院即使侵害了患儿父母的出生选择权,但不存在损害后果,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更不应该承担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观点

医疗行为包括诊断行为和治疗行为两大行为,孕期检查属于诊断行为,也就是医疗行为。患儿父母因为患儿病情陷入痛苦深渊明手术情况及未来情况不可预测,因此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法院观点

原告自妊娠开始,医院进行检查,并按医嘱做了超声、彩超等检查,都未发现胎儿异常,患儿出生后,被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根据司法鉴定,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着过失行为,根据司法鉴定中的过失参与度,法院最终支持了患儿父母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原告主张损失赔偿中20%的金额。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患者一方的举证责任)患者一方起诉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交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患者就医后发生的损害后果的证据。缴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及其他病历资料可以作为证明存在医疗关系的证据。

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诊疗过失责任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没有前款规定的证据的,患者一方可以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负有对诊疗过程进行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疗机构主张尽到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说明义务及取得相应书面同意的义务,以及具有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免责事由等,应当提交证据进行证明。

第八条(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第九条(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的举证责任)患者一方在诉讼中对实施诊疗行为的个别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医疗机构提供该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医疗产品责任与输血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生产者认为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医疗产品的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认为输入的血液合格或者输血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与病历相关的举证责任和诉讼后果)当事人应当提交由其保管的涉案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包括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不配合共同封存或者启封病历资料、现场实物等证据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资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问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二条(拒绝、拖延进行尸检的诉讼后果)患者就医后死亡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争议,医疗机构未及时要求进行尸检,致使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者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问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医疗机构要求进行尸检,并告知患者一方不进行尸检的风险,患者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进行尸检,致使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或者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认定的,患者一方应当承担相应不利的诉讼后果。

律师天团

律师天团是由刑事、行政、商事、民事律师组成的专业律师团队。律师天团致力于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大家解疑答惑,定分止争。

获得免费法律咨询的方式为,在文章下方留言或

转载请注明:http://www.chinahjfu.com/xxbmfzl/51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