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
就在你我身边
普通群众担心治病花销太多负担不起?
贫困人口害怕承担高额治疗费用?
老百姓想要申请医疗救助却不知申请流程?
大厂人别担心!
咱老百姓的好政策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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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城乡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相关政策告知书
各位尊敬的参保患者: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减轻广大参保人就医负担,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医疗救助工作,相继出台了《大厂回族自治县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大厂回族自治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大厂回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方便您了解救助政策,我局对相关文件规定进行了整理,告知如下:
一
城乡医疗救助
(一)
救助范围
1.享受特困供养待遇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3.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二)
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单位补助救助(含残联、工会、妇联、红十字会、工作单位补助救助)、社会捐赠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医药目录的部分给予救助。
1.住院费用救助:
救助对象在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中,合规自负部分,对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全额给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4万元/人。
2.门诊费用救助:
对因患慢性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在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中,合规自负部分,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全额给予门诊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门诊救助。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1万元/人。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按照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廊坊市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实施细则(试行)》文件执行。
(三)
救助流程
1.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向所属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提交材料内容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步审核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定期报送至县医疗保障局。
3.县医疗保障局接收到各镇(街道办)提交材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将申请救助人员信息发送至社会事务局(扶贫办)进行信息核对核查,经社会事务局对救助人员享受待遇情况核实确认后,将核实结果书面反馈至县医疗保障局;
4.县医疗保障局根据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救助工作,核算救助金额,及时将救助金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建设银行)。
二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
救助范围
1.具有大厂回族自治县户籍(且户籍迁入本县一年以上)人员;
2.正常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在待遇期。
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
(二)
病种范围
“重特大疾病”主要包括白血病、先心病、血友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支架或搭桥术)、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大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性药物、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皮肤烧烫伤面积达20%以上。
(三)
不给予救助的情况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给予救助:
1.患者本人及配偶名下拥有两套(含两套)以上房产(包括宅基地)的、其父母名下拥有两套(含两套)以上房产(包括宅基地)的、其子女名下拥有两套(含两套)以上房产(包括宅基地)的;
2.患者本人及家庭成员中拥有别墅和门市房的;
3.患者本人及家庭成员中有开办公司、企业、经商的;
4.患者本人及家庭成员中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高档轿车(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以购车发票金额为准),患病期间购置机动车辆的;
5.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大厂县上一年城乡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的;
6.患者死亡三个月内,未及时申请救助的;
7.在申请期间,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择校或者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8.在申请期间,本人及家庭成员仍然有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投资行为的;
9.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情形。
注: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
(四)
不列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费用
1.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原始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及有效凭证的费用;
2.在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费用和各类药店、诊所、检验机构等出具的费用票据;
3.挂号费、专家费等与所患疾病无关的医疗费用;
4.隔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吸毒等行为引起,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6.享受性医疗费用和购置营养品、保健品的费用;
7.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研究不予救助的其他费用。
(五)
救助标准
1.自负额度标准: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每年经各类医疗保险部门报销后医疗费自费部分超过4万元的可申请救助;
2.救助比例:
(1)重点救助对象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社会捐赠和各类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
(2)符合救助条件的其他患者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社会捐赠及商业保险报销后,医疗费自费部分在4万元以上(含4万元)8万元以下的,按60%予以救助;8万元以上(含8万元)12万元以下的,按70%予以救助;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按80%予以救助。
3.救助封顶线:申请救助患者,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上限不超过20万元/人。累计救助金额以救助金审批时限为准。
(六)
救助流程
1.受理初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及条件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于15日内完成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汇总上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初步审核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于每季度第二个月末前,报送县医疗保障局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及时反馈各镇、街道办。县医疗保障局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如遇到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做适当调整。县医疗保障局在接受申请材料后2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医疗报销票据等情况进行汇总整理。
3.部门核查。县医疗保障局将汇总整理后的材料及人员信息分别送县社会事务局、卫生健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进行核查核实。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核查结果,对拟符合救助条件的相关人员,制档组卷,核算救助金额;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县医疗保障局将结果及时反馈各镇、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4.专家评审。县医疗保障局集中组织医疗专家,对拟符合救助条件的相关人员档案进行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各镇、街道办事处。
5.公开公示。将通过部门核查、专家评审的拟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按规定要求,在大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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